苏州市关于做好全市职业培训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02-08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职业培训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全市职业培训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要把通知要求立即传达到辖区内每一家职业培训机构,建立联络员制度和日报、周报、重大情况专报制度,并填写《苏州市职业培训机构疫情防控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1月30日下午17:00前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同时建立“零报告制度”,各地于每天中午12:00前报告辖区内职业培训机构疫情防控情况。


关于切实做好全省职业培训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通知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暂停全省所有职业培训机构线下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线下培训活动。自即日起至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前,全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活动(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涉及与职业培训机构有关的所有集体活动一律取消。各职业培训机构开班时间必须报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线下培训。


二、分类落实防控措施。各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要履行好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培训学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加强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疫情防控的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摸清在训学员寒假期间流动分布的详细情况,建立学员去向跟踪和报告制度,在此基础上分类制定防控措施。对留校学员,要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做好留校学员的防控工作。对离校学员,要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学员群等网络渠道发放假期生活提示,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疫情防治知识和防控要求,引导学员居家或外出时做好预防。要提前制订春季开训的工作预案,要创造条件设置相应隔离区域,提前准备防控所需消毒、洗涤、口罩、红外体温测量仪等疫情防控物品。要担负起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切实做好防控工作。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职业培训机构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妥善做好培训计划的调整工作,确保通知要求落实到位,并做好各类参训对象的解释工作,取得理解、配合与支持。要落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要对职业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拒不执行暂停线下服务活动的机构,应依法依规给予取消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资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立即建立本辖区内职业培训机构领导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名单及时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能力建设处。建立日报、周报和重大情况专报制度,各职业培训机构按属地原则每日向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疫情防控情况;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日向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疫情防控情况;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周五下班前汇总本辖区内疫情防控情况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如有确诊或疑似病例情况,第一时间逐级上报。


四、推行线上职业培训。对已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可通过网络培训、手机APP等方式在线上进行授课。鼓励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发网络培训课程。各地可征集一部分合格的线上职业培训机构,纳入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明确培训学时和资金补贴标准等培训政策。对一些优秀线上培训机构,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经遴选后由省厅向全省推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机构招标、补贴资金支付、补贴资金预拨、开班计划备案等工作。


文章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