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 〔2024〕54号)

    政策法规 2024-11-18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教育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各普通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各地各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决策部署上来,全力以赴,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力度。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二、提高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能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组织青年和毕业年度学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提高技能水平,按规定对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企业和学校给予学徒培训补贴。组织实施河南省就业指导骨干教师“引领”计划和就业专职辅导员“培育”计划。组织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模拟面试、简历诊断、职业规划等互动教学,组织企业参观、行业调研、岗位锻炼等体验活动。三、整合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每招用1人按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时,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四、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激励国有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五、着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加快推进各类政策性岗位招录(聘)进程,确保8月底前完成各类政策性岗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20万人计划。2024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统筹推动其他基层服务项目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招募规模。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适应基层治理模式创新需要,挖掘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科研助理等基层就业机会。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提前转正定级等政策,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六、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强化青年创业支持,构建创业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流程办理、孵化服务等全周期服务机制,推进创业服务集成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创业载体建设运营支持措施,鼓励各类创业载体提供一定比例的孵化空间免费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保障青年灵活就业合法权益。七、强化优化招聘对接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建立健全招聘信息归集发布机制,组织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开展政策宣传、校园招聘、指导培训等活动。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按规定给予补助。对就业压力大的高校开展结对帮扶,定向送资源、送岗位、送服务。组织开展“10+N”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作为服务重点,普遍设立招聘专区。加密加大招聘频次力度,组织开展“职”在河南、“豫荐未来•青春启航”等系列招聘活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地区每周至少举办一次专业性招聘、每月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招聘。强化数字赋能,建设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推进线上线下一体服务,探索岗位发布、组织对接、面试洽谈等“一站式”在线服务,便利青年求职应聘。八、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工信等部门信息衔接和工作协同,及时汇总发布本地区先进制造业企业招聘用工情况和毕业生生源信息,建立完善人才供需对接机制,打包办理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和助力人才发展系列政策。各高校要积极到先进制造业企业开展访企拓岗、开展毕业生观摩体验等活动。将先进制造业企业纳入全省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范围,及时提供劳动用工咨询、招聘信息发布、用工指导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先进制造业企业集中的园区设立就业服务站点。建立先进制造业企业集群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赋予相关企业高层次人才举荐权,推动具备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九、实施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更多开发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2024年起,每年募集不少于10万个就业见习岗位,鼓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十、实施离校未就业服务攻坚行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服务衔接。各高校要落实高校毕业生去向登记制度,将就业去向登记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重要环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未就业毕业生普遍联系,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公开和实名制就业服务落实,对有就业意愿的,免费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见习机会。十一、实施就业困难青年专项帮扶行动。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结对帮扶,加强与农业农村、残联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将脱贫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求职补贴发放对象纳入帮扶台账,制定专项计划,组织开展全方位的帮扶,推动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向其延伸,针对性提供高质量岗位信息。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青年,优先提供就业见习实习岗位实践锻炼,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十二、高效办成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统筹就业与人才政策服务事项,公开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加快办理进度,推进档案接收、补贴申领、社保缴纳、落户手续等政策服务“一件事打包办”。鼓励各地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育政策,在住房、收入等方面给予求职就业的毕业生补贴倾斜,为青年就业提供便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普遍设立青年就业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青年就业驿站,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十三、加强就业权益维护。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售卖就业协议、“黑中介”、“培训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就业权益知识普及和劳动就业政策法规宣讲,在招聘会现场、服务大厅和相关网站发布防范求职陷阱的专门提示、典型案例、维权警示和投诉渠道,及时发布发放就业政策清单,增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风险防范意识、权益保护意识。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和各类校园招聘活动参与企业资质及岗位审核,避免不合理招聘信息。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政策协同、目标考核、资金保障、激励问责一体化工作推进机制,充分调动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服务的积极作用,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要细化完善政策,结合实际优化调整本地促进青年就业政策,能出早出、应出尽出,推动惠企利民。要加强协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强化人员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教育部门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落细各项促就业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保障,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政策落实。要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本地促进青年就业创业政策、经验做法和典型的宣传,营造良好有序的就业环境。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2024年7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4-03-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二、目标任务(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三、重点任务(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四、工作要求(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4-01-31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提升创业培训成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创业创造的重要论述,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大力推进创业安徽建设,努力形成创业环境一流、创业主体活跃、创业成果迸发、创业氛围浓厚的新格局,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有关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创业培训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创业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业培训是指面向培训对象进行的激发创业意识、培养创新精神、普及创业知识、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活动,内容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版、直播版)、改善企业培训和扩大企业培训,以及各地引进和创新开发的特色创业培训项目。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创业培训政策制定和整体工作规划推进;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创业培训机构目录管理、教学管理、师资管理等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创业培训政策落实、实施细则拟定、机构目录管理和资金监督等工作;各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培训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师资管理、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当地创业培训组织实施等工作。创业培训机构主要承担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宣传、开班计划制定、学员报名筛选、培训需求分析、教学组织实施、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四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目录管理。依法设立且具有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就业创业培训(实训)中心、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术院校(含技工院校)、创业孵化基地等实体,均可申请开展创业培训。第五条  申请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培训业务2年以上,承诺能够履行创业培训机构全部职责,无不良信用记录;(二)有2名以上持有国家或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专职教师和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三)具有符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布的技术要点等要求的培训场地及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四)具有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服务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五)近2年内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第六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机构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纳入培训机构目录。对于新纳入培训机构目录的,应通过单位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并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第七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每年初,创业培训机构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在单位网站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年审抽查,抽查结果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对于在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担下一年度培训任务:(一)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二)教学管理不规范的;(三)未开展培训后续服务的。第八条  创业培训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在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移出目录:(一)不再具备第五条创业培训机构条件的;(二)审计、巡查发现问题且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三)连续2年抽查不合格的;(四)存在转让、租借创业培训资格行为的;(五)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六)发生重大安全、教学事故,产生不良影响的;(七)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八)不宜被纳入目录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九条  针对不同的创业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人员可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电商版、直播版)等培训课程,提升项目选择、市场评估、资金预测、创业计划等能力;已经成功创业的人员可参加改善企业培训和扩大企业培训等培训课程,健全管理体系,制定发展战略,抵御外部风险,稳定企业经营,扩大就业岗位。第十条  各类创业培训项目(除创业意识培训),采取小班互动式教学,每班不超过30人。(一)创业意识培训是为劳动者产生创业想法进行启蒙教育的培训。创业意识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3天,共计24个课时。(二)创办企业培训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微型小型企业提供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培训方式以专职教师授课为主,辅以政策讲解、经验介绍、现场观摩等形式。培训结束时,每位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的编制。创办企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共计56个课时。(三)创业模拟实训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实践训练的培训。通过模拟创业过程、建立虚拟公司,将创业知识与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相结合,以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经营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培训结束时,学员小组应提交一份《创业计划书》。创业模拟实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共计56个课时。(四)网络创业培训是通过参与式培训、翻转课堂、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方式,依托在线教学辅助平台,对学员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具体培训项目包括电商创业培训、直播创业实训。网络创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共计56个课时。(五)改善企业培训是为初始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者提供扩大经营、改善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的培训。培训着重加强企业管理、营销策略、记账知识、融资渠道等训练。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改善企业计划并通过专家答辩。改善企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共计56个课时。(六)扩大企业培训是以实用的方式将企业战略管理的系统理论,运用于企业增长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让企业家能够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企业增长战略,实现企业规模扩大、经济效益增长的目标。扩大企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6天,共计48个课时,同时应提供至少2个月的后续跟踪指导。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引进或开发新的特色创业培训项目,由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