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59号)

    政策法规 2020-09-0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  (局),团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扎实做好广大青年职业培训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特实施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 现将《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                       2020年7月21日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的要求,实施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以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青年群体为培训对象,以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大规模开展青年职业技能培训。2020年至2021年,面向各类青年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0万人次以上,提高青年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扩大和稳定青年就业。二、主题  百万青年长技能,促进就业见行动三、对象范围14—35周岁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青年劳动者。四、实施和参与主体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社会团体、职业院校和有关机构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健全组织实施网络,共同实施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五、行动内容(一)青年学徒培养计划。组织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或在职青年职工等参加1年以上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培训主要运用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模式进行。通过企校合作,重点培训与企业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强化有针对性的理论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训练,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培养成为适合企业发展和岗位需要的高技能人才。2020年至2021年,对组织高校毕业生等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耗材较高的职业(工种),可提高补贴标准。(二)青年以工代训计划。把企业青年职工作为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重点对象,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实现以训稳岗。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开展以工代训,支持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支持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并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三)青年技能研修计划。以企业、技工院校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为载体,开展青年技能研修培训。组织企业在职青年到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工院校进行职业技能研修和实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综合职业素养培养,增强和提升岗位工作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金列支。组织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开设不超过3个月中长期技能训练班或进行非全日制弹性学习,开展定向、定岗培训,补强技能短板,提升青年就业能力。技能研修要对接人力资源市场、企业和青年需求,因材施教,特色办班。(四)青年创业培训计划。加大青年创业支持力度,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青年,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网络创业等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要强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孵化、融资、法律咨询和事务代理等全方位服务,健全创业培训、创业扶持和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对创办企业成功且经营稳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和优先贷款支持。(五)青年新职业培训计划。立足青年特点,面向新职业、新技能和新就业形态,重点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培训,媒体运营、网络营销、电子竞技、健康照护等新职业培训,以及网络平台就业创业等新业态培训。大力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实行线上学习线下实训融合开展。鼓励各类平台机构将培训与推荐就业紧密衔接。(六)青年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广泛组织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实现以赛促训。各地可设置智能制造、信息通信、生活服务等职业赛项,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组织青年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振兴杯”青年职业技能竞赛等竞赛活动。创新竞赛形式,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竞赛活动。要动员青年参加赛前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六、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百万青年技能培训工作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总体安排,做好相关组织管理、数据统计、调度督导等工作。要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层层压实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共青团等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共同推进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和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共青团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发动各类青年劳动者,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各地要根据实际统筹实施,向广大青年提供不断线的培训和就业服务。(二)落实经费保障和相关补贴政策。对参加培训行动的各类青年,按规定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三)营造良好环境。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加强青年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技能就业的典型事迹。加强政策咨询和服务保障工作,运用现场集中办公、线上咨询办理、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推动百万青年技能培训政策落实落地,行动见到成效,为保持青年就业局势总体平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作出积极贡献。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职业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0-08-11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按时高质打赢脱贫攻坚战,有效落实《关于统筹推进2020年度农民全员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黔就联办通〔2020〕1号),进一步提高培训实效,现就做好2020年下半年职业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完成各项培训任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工作方针,围绕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劳动力、退补渔民、农民工、两后生、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开展职业培训,努力提高重点群体就业能力。通过农民全员培训视频点播系统、送文化下乡、院坝会、谈心谈话会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感恩培训、政策培训、方法培训、示范培训,实现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全覆盖。(一)做好退补渔民和贫困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对接农业农村、商务、市监、烟草等部门,全面做好对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应培尽培”,落实退补渔民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同等职业培训政策,同时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退补渔民人员名单由省厅分发给各地。(二)结合常态化摸排,做好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培训。充分运用好省厅摸排数据,将摸排出的有培训意愿未培训贫困劳动力作为当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按台账逐一联系沟通,精准掌握培训需求,千方百计提供培训。确保有培训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至少接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三)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各地要大力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技能提升和转岗等培训。其中,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好省属困难企业培训政策。各市、县要针对认定的重点关注企业开展好培训服务工作。(四)大力实施以工代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0〕6号)文件要求,积极应对国内外疫情防控和就业形势的影响,大力实施各类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五)做好技工院校“两后生”预备制培训。省厅结合2019年各技工院校招生任务完成情况,对2020年“两后生”预备制培训任务进行分解下达(附件1),重点支持行业企业办学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培训对象为2020年秋季新招且注册为全日制的就读于技工院校本部的学生,优先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户、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培训期间不得重复申请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从2020年开始,“两后生”预备制培训生活补助必须通过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或学生资助卡发放。(六)做好高技能人才培训。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有关行业、企业培训中心各方的积极性,完成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附件1)。(七)做好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48号)要求,对在岗农民工、城镇待岗和失业农民工、农村新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等群体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推动农民工稳岗就业和返乡创业。(八)强化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按照中组部、人社部、民政部等7部委出台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3号)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城乡社区服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重点围绕“互联网+”健康、养老、托育、家政等领域组织专项培训,针对性提升技术技能水平。(九)全面抓好创业培训。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创业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就培发〔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规范开展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网络创业培训等课程,不断提高我省创业培训质量和水平。继续实施好万名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行动(附件1),同时做好技工院校学生和返乡农民工等群体的创业培训,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训。按照《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农产发〔2020〕3号)文件,将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纳入创业培训重点对象,支持有意愿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十)继续实施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8号)和《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72号)要求,面向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劳动者广泛开展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促就业助脱贫的效果。(十一)积极对接同级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培训。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退役军人的职业技能培训;会同残联部门全面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配合文化旅游部门发挥交流培训平台功能,鼓励以“多彩贵州”品牌整合资源,举办开展活动交流和培训咨询,切实做好文化旅游、艺术教育、旅游、文创等培训。配合卫健委对尘肺病人、艾滋病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扶贫帮扶。配合商务部门支持微型企业开展创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配合开展黔菜烹调培训。配合烟草部门做好职业烟农培训。配合白酒行业开展品酒师、酿造师、勾调师等酒专业技能培训。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禁毒、扫黑除恶相关培训。配合消防部门积极做好消防安全培训。统筹做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统一部署的各类职业培训。二、工作要求(一)加强意识形态培训。各级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要按照《贵州省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刚要〉工作措施》要求,坚决把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各类培训课程,并将《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作支付条例》等普法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加强对培训学员的爱国主义教育,树立正确的意识形态。(二)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各培训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要科学设置培训内容。要将扶贫扶志(智)、禁毒戒毒知识、消防安全知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爱家庭、信用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健康卫生、职业病防护、艾滋病防护、疫情防控知识、环境保护、就业指导等内容纳入通识性知识教育。(三)严格培训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培训标准,规范使用正版教材。严密组织培训课时审批和相关培训证书发放。全面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培训合格证书必须由属地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后发放。加强培训过程监管,精准识别财政供养人员等基本信息,完善培训台帐,保留培训实施过程的影像、图片等相关资料,切实推进全省职业培训工作的良性发展。严禁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地成立的人力资源、劳务派遣等公司违规强制收取培训机构除对其提供就业帮扶、场地租赁等服务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四)着力提高培训后的针对性和就业率。督促承接具体工作的培训机构和单位建立与用工企业的对接机制,多渠道促进培训后的人员就业创业,切实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聚焦产业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59号)要求,转变培训方式,紧密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和贫困劳动力生产生活实际,创造性、针对性开展培训。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管理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12号)要求,紧密结合贵州省劳务就业扶贫大数据平台“八个一批”就业岗位开展建档立卡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岗前、在岗技能提升等职业技能培训,扎实做好培训后就业服务工作。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抗疫特别国债资金使用相关政策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18号)要求,用好培训后稳定就业补贴政策(仅限培训前未就业学员),积极调动参训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培训后的就业认定速度,提高培训补贴资金拨付效率。各地6月1日后支出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不包括用于培训的就业补助资金和扶贫资金),要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迅速准确录入“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各地要强化培训后就业服务责任,对培训机构申报培训后剩余部分补贴的,要及时安排专人负责核对情况,按规定拨付后续资金,对培训机构申报的就业资料既不能视而不见、置之不理“一刀切”,也不能大而化之、不抓具体“一笔过”,县级就业部门必须切实担起落实培训后就业服务的主体责任。(五)用好实名制管理系统。为减轻基层统计报送压力,省厅从今年起,将逐步通过贵州省职业培训实名制系统录入数据开展职业培训各项指标数据的统计调度,各地要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要求,加快培训数据录入。各县其他部门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由县级就业和全员培训领导小组要按要求将数据导入实名制系统。其他部门提供的培训台账不符合系统导入要求的,退回该部门重新修订,经修订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各县级人社部门汇总统一报市(州)后,逐级报省厅进行协调处理。省厅将适时对数据录入情况进行实地督导。(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和拨付力度。各市、县人社部门要统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扶贫专项资金等资金用于开展农民全员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要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并按月填报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月报表(附件2)。其中,2020年省属技工院校“两后生”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从省厅直接下拨到市(州)人社部门的技能提升专项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技工院校“两后生”预备制培训补助资金从各市(州)的技能提升专项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两后生”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助由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市(州)、县级人社部门要优化培训补贴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2019年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补助)各地须于2020年8月20日前全部拨付,省厅将适时对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进行开展督导,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拨付缓慢、结余较大的地区,省厅拟调整分配。(七)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特别是定点培训机构管理,严禁以协议、项目、挂靠等任何形式转包、分包培训任务。严格各项规章制度,扎实开展年检工作,重点检查实训设施设备和实训场地,对不能及时开展年检或达不到年检合格要求的学校要及时按规处理。要加强学校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学员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检查指导,确保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安全平稳运行。 附件:1.2020年全省人社部门职业培训分项任务分解表2.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月报表 文章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0-07-17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川办发〔2019〕55号)精神,按照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现将《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2020年6月16日 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安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川办发〔2019〕55号)以及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给予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各地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合理制订年度职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各项培训补贴资金,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能力。就业技能培训要以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就业为目标,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创业培训要以提升创业能力、促进成功创业、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创业培训包含SIYB培训(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等相关课程。 第二章培训组织 第三条就业创业培训主体包括经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各类企业设立的职工培训中心(部门、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以及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政府补贴性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原则上全部向以上培训主体开放。第四条培训主体实行定点管理或备案审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各地人社部门依据当地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际,坚持“公开规范、自愿申报、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各类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或备案审核管理。培训机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或备案审核同意后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项目)范围内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第五条培训主体应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区域(教学场所)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确需跨地域开展培训的,需由相应机构备案同意:(一)同一市(州)跨县(区)开展培训,由所在市(州)人社部门备案同意;(二)跨市(州)开展培训,由培训实际开展地的市(州)人社部门备案同意。第六条各级人社部门应在部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它有效方式,及时将当地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或备案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项目、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告,并及时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第七条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培训机构绩效考评和退出机制,将培训机构纳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培训实施 第八条就业创业培训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坚持“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的基本制度。第九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培训机构和企业应及时发布培训信息,参训对象可就近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培训机构等线下平台或通过“四川e就业”、四川职业技能提升网络培训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上平台,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报名参训。参训对象须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第十条参训对象报名达到一定规模后(就业技能培训原则上不超过60人/班,创业培训不超过30人/班,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35人/班,企业组织职工参训原则上不超过200人/班),培训机构或企业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样表)》(附件1)、《就业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样表)》(附件2)、培训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授课教师、教材清单、考试考核安排等资料,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班。线上培训需同时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报送培训方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班。第十一条就业创业培训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经核实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补贴。条件成熟的地区,实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推广使用全程视频实时监控系统。不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的地区,建立实名签到考勤制度,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应对每个培训班进行巡查、抽查或专查,并填写《就业创业培训现场(线上)检查确认表(样表)》(附件3)。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应加强对培训实施过程的业务指导。第十二条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培训机构或企业须及时组织参训人员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组织结业考试考核。各地可将学员出勤率设置为考核合格、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自然年度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一教学模块的创业培训课程,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劳动者已取得同一职业(工种)较高等级证书的不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较低等级的培训补贴。第十四条就业创业培训采取“先垫后补”“信用支付”“先期预拨,据实结算”和项目制培训等方式实施补贴。(一)参训人员自行缴纳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由个人申请并拨付个人,同时需提供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的相关资料;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垫付的,由培训机构申请并拨付给培训机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由企业申请补贴并拨付给企业,同时需提供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的相关协议。补贴标准、申请补贴所需申报材料应符合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二)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三)各地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或企业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四)对培训机构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免费就业创业培训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第十五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收到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后,按规定审核资料,重点对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采取电话等方式对参训学员进行回访。第十六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在部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它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组织复核。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将核定后的补贴拨付到参训人员本人社保卡(银行卡)或培训机构、企业的银行基本帐户,并将补贴拨付情况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以上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由申领补贴的企业、培训机构提供银行进账单作为付款凭证入账。个人申请培训补贴的,需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第十八条各地要切实提高补贴性培训参训人员就业创业能力,结合实际开展训后就业创业指导,增强就业创业意识,积极促进参训人员就业创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发展规划、业务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筹措、管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以及拨付工作。全省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统筹管理由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并指导各地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劳动者就业需求,建立就业创业培训项目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完善职业培训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针对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细化工作措施;发挥机构内部审计职能,加强风险防控;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将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纳入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提高培训工作管理水平。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制度,规范和优化培训工种(专业)、项目的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按班次建立相应的就业创业培训台账和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台账,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就业创业培训台账应记载培训开班、过程及结业审核情况、培训学员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试考核和收费等内容;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台账应记载培训结束后学员就业创业信息、劳动合同签订或企业招(录)用时间、就业岗位、企业联系方式、创业情况等内容。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在许可范围内,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禁止培训机构以下行为:(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二)弄虚作假,虚假培训;(三)套取、骗取政府各类补贴资金;(四)管理混乱,不认真履行教学、考核等职责,逃避监督检查;(五)出借、出租、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资质,或将培训项目“转包”“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六)违规颁发或伪造结业、培训合格、职业资格、专项能力、技能等级等各类证书;(七)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或备案培训机构资格,当年内不得再承担相关培训业务。对于在培训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培训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各地应坚持培训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培训绩效考评制度,确保就业创业培训质效。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可委托第三方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估。第二十七条各地应建立培训预警机制,针对企业大规模组织培训过程中学员的安全、网络舆情等做好相应部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研究细化当地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文章来源: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