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政策法规 2019-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国内外风险挑战增多,稳就业压力加大。为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底线思维,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发挥各级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发挥各级金融监管机构作用,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三)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完善省际间信息沟通、收益分享等机制,鼓励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各类产业园区与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加强对接,及时掌握有转移意愿的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实施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鼓励限购城市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培育国内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确保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研究适时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做大做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四、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相关公共服务事务。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明确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十三)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企业开发更多见习岗位。五、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十四)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实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十五)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推进各地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启动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实施新职业开发计划,加大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开发力度,建立急需紧缺职业目录编制发布制度。六、做实就业创业服务(十七)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地区共享。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十八)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省级、国家级归集,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国公开发布。(十九)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对其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七、做好基本生活保障(二十)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二十一)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八、加强组织保障(二十二)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二十三)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二十四)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二十五)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各地区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二十六)完善舆论宣传引导机制。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选树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典型人物,发掘一批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及时开展表彰激励。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文章来源:国务院
  • 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管理细则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19-07-17
    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杭人社发〔2018〕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5月7日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 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工作规范、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杭人社发〔2018〕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工作遵循“公正合理评价、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杭服务”的原则,遵守评审纪律、严格把握条件、注重项目质量、强调专家业内认同,推荐评审出符合杭州产业发展导向,促进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项目。   第三条 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工作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四条 凡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同意,获得财政经费资助的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本细则负责对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第二章 受理审核  第五条 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纳税地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资格初审。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对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信用杭州”查询申报企业的相关信息,对申请资助项目所在企业注册时间、信用状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进行核查;通过企业社保参保信息对大学生法定代表人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公司章程对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额进行核查。   第七条 实地考察。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对项目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是否正常经营,有异常的允许企业说明情况并视情处理。   第八条 上报材料。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经资格初审和实地考察后共同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每季度第3个月2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九条 抽样核查。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并联合第三方按一定比例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样核查。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取消项目申请人及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完善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风险投资专家和企业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库人选可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机构、知名企业、大学生创业园和市区两级人力社保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选拔。每次评审会按照行业类别分成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6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在单位纪委监督下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二条 评审。评审以申报人现场路演展示项目,评审专家提问、申报人答辩的方式进行。答辩结束后,评审专家根据创业团队及其投入、创新能力与科技含量、商业模式与市场前景、可行性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判并独立打分。对平均分60分以上的项目分为六个等级进行资助:60-69分2万元、70-79分5万元、80-84分8万元、85-89分10万元、90-94分15万元和95-100分20万元。特别突出的项目经评审组讨论并提出建议,经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最高给予5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   第十三条 公示发文。市人力社保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资助项目及金额在市人力社保门户网站公告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对资助项目联合发文核拨资助资金。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四区及三县(市)的资助项目由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组织评审并按照流程发文公布。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监督。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并邀请机关纪委、新闻媒体等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在公示阶段,如有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持有异议的,可根据流程进行实名举报。在资金拨付过程中,被举报投诉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资助项目,资助资金暂缓下拨,待调查清楚后确定;已经拨付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资助对象须如实申报,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资助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创业资助资金属于专项经费补助,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资助资金应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受资助企业如不能正常开展经营、研发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将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取消相关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 受助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在核拨到位后,每三年一轮行动计划结束绩效评估时将财务结算情况(含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企业带动就业情况等)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汇总后抄报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定期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上一轮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中获资助的创业企业开展绩效评估。受资助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资助绩效评估工作。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6月8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可按照本细则实施,也可参照本细则制订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管理细则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备。 文章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