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政策法规 2019-07-16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确保就业水平总体稳定、就业局势基本平稳。《通知》提出了四个方面政策措施:一、积极拓宽就业领域(一)支持多渠道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在符合学位论文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将创业培训向校园延伸,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对到贫困村创业符合条件的,优先提供贷款贴息、场地安排、资金补贴。支持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给予一定奖补。二、大力加强就业服务(三)提前启动信息交接。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同步启动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交接工作,7月底前全面完成,并确保高校毕业生个人基本信息完整和信息安全。完善实名信息服务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部门信息共享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平台,及时记载就业状况、政策服务落实等内容,实现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实名制服务,有针对性地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培训见习等服务措施。高校要持续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等服务,及时通知他们参加线上线下校园招聘,各院系也要主动与他们联系,推荐岗位信息。(四)强化针对性职业指导。高校要加强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对低年级学生着重进行职业生涯启蒙,对高年级学生着重提升职业素质和求职技能。将组织毕业生参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企业和创业园区纳入就业指导课程实践,开展模拟求职、现场观摩、职业体验等活动,增强其职业认知和职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筹资源,建立职业指导师联系毕业班制度,每个班指定一名职业指导师,讲解就业形势政策、求职方法,加强就业观念引导,促进毕业生积极就业、理性择业。加强深度贫困地区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五)着力推进精准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校园招聘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将本地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服务机构联络清单向毕业生普遍推送。加强就业信息精准投放,运用大数据技术促进供需智能匹配。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将留学归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全面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同等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发展专业化、行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更好满足高校毕业生多元化服务需求。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专场招聘、就业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编制本地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加大宣传推介,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七)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将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接就业意向和重点行业领域发展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鼓励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三、强化就业权益保护(八)简化就业手续。省会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毕业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繁琐、重复体检。(九)加强招聘领域监管。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禁止招聘信息发布中含有性别、民族等歧视性内容。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同等学历不同培养方式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同等就业机会。健全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严肃查处“黑中介”、虚假招聘、违规检测乙肝项目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和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十)规范就业签约。高校要严格执行“四不准”规定,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参与签订不实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得出具虚假用人证明,不得随意违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健全就业状况反馈、评估机制,真实反映就业情况。四、全力做好兜底保障(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全面推进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及时摸排锁定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有针对性地开发见习岗位,做好见习服务对接,帮助他们获得岗位实践机会。承担援藏援疆援青任务的省市要根据受援地见习对象需求,组织一批人员到内地见习。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十二)扎实做好困难帮扶。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对民办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要确保同等享受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申办、凭证简化、资金安排等工作,确保补贴按时发放到位。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实施“一对一”援助,量身定制求职就业计划,在深度贫困地区开展送岗位上门活动,集中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五、狠抓工作责任落实(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协调各有关方面推动工作落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保障“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四到位。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密切协作,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四)抓好政策落实。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解读,运用年轻人喜闻乐见的方式,帮助高校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全面精简政策凭证,凡可联网查询或承诺保证事项,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加快政策申请、审核、发放全程信息化,确保政策及时兑现。综合运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密切跟踪经济运行变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青年成长成才的重要论述,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坚定爱国主义理想信念,把职业选择与国家发展相结合,面向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和基层一线建功立业。培育弘扬奋斗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树立一批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营造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文章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4号)

    政策法规 2018-09-07
    (一)公开文件全文 渝人社发〔2017〕23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落实好职业培训政策,推动与经济转型相适应的培训转型,发挥职业培训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提升就业质量作用,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6〕240号)中关于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补贴项目、对象、标准及补贴申报程序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工种同一等级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终身只能享受一次,已享受失业保险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同一工种同一等级不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参加培训并缴纳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直补个人。同时,创新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形式,按照“先垫后补”原则,对集中开展培训且垫付培训费用的企业、培训机构直补企业(机构)。除市级承担的职业培训外,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培训补贴直补个人的按月申报、直补企业(机构)的按季申报。(一)职业技能培训1.培训项目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劳动者参加的就业技能培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和“四方联动”就业培训。其中,就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须在《重庆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培训目录》)或区县特色职业(工种)补贴范围内。2.补贴对象就业技能培训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补贴对象包括:重庆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和“四方联动”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在我市进行实名登记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指离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执行)。3.补贴标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五类人员”参加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当期公布的《培训目录》中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对取得初级及以上(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应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应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其中:应补贴标准按照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非常紧缺、紧缺、一般”培训成本的120%、100%、80%计算。五类人员参加区县特色职业(工种)的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公布的培训天数补贴标准给予补贴。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和“四方联动”就业培训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市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市场调查成果适时公布《培训目录》,区县特色职业(工种)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公布。重点群体(重庆户籍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中劳动者和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以及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就业困难人员等)参加的《培训目录》中职业(工种)范围的就业技能培训、区县特色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应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4.补贴申报程序“五类人员”个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缴纳培训费用的,本人作为申请人,须填报《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持本人《身份证》、培训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向培训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机构组织同一职业(工种)20人及以上单独开班可垫付培训费用,按照“先垫后补”原则,由垫付培训费用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作为申请人,须填报《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附件1)、并附《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本人《身份证》、企业(单位、培训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或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培训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二)创业培训1.培训项目创业培训包括GYB创业意识培训(以下简称GYB)、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以下简称SYB)、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以下简称IYB)、网络创业培训和微型企业创业培训。2.补贴对象GYB培训补贴对象为在渝高校的在校大学生;SYB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五类人员”;IYB培训补贴对象为成功创业(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3年内的创业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五类人员”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3.补贴标准参加GYB取得合格证书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参加SYB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培训前1年内或培训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未创业的,按60%补贴;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培训前1年内或培训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未创业的,按60%补贴;参加IYB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4.补贴申报程序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机构可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垫付费用的机构作为申请人,须填报《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附《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学员《身份证》、培训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相关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三)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1.培训项目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2.补贴对象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含市外户籍)。转岗培训补贴对象为我市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市政府专题研究需支持的国有企业安置职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企业结合岗位需求,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技师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在我市企业和生产一线岗位工作且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工或技师。3.补贴标准在职职工培训职业(工种)在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培训目录》范围内,培训后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公布的培训成本50%给予补贴。参加转岗培训的职工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公布的培训成本100%给予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为: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控制在4000-6000元,不足4000元的补足4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期满,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确定应支付给职业院校补贴标准的50%补贴;对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确定应支付给职业院校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为:参照市人力社保部门当期公布的《培训目录》职业(工种)培训成本及需求程度补贴标准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未涉及的职业(工种),按照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培训成本及鉴定补贴总额的平均值予以补贴。4.补贴申报程序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由企业或企业所属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集团公司下属各企业可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委托小微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培训补贴按照“谁举办、谁申报”原则,实行直补企业(单位)、培训机构机制,按季度申报,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作为申请人,须填报《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附《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本人《身份证》、企业(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或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直补企业,符合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条件的企业填写《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附《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向相关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经相关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后,直补企业。技师培训按照企业组织培训的补贴给企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补贴给个人(可由培训机构代申请补贴)的机制。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向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重庆市    年技师培训项目补贴申请表》(附件3、《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取证人员必须在申报时拟培训人员名册之内)、《重庆市    年技师培训项目补贴划拨明细表》(附件4)。企业或培训机构需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四)就业适应性培训就业适应性培训由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委托当地就业训练中心、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或社区公益组织开展培训。就业适应性培训以劳动保障、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从业素质等为主要内容,培训时间1—3天,每班人数不少于20人。就业适应性培训补贴对象为我市“农转城”人员,45岁以上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补贴标准为每天100元/人标准直接拨付至举办单位基本账户。全市各区县适当控制就业适应性培训规模,实行培训人数预算管理和直补培训单位的培训补贴机制,按季度申报。开展培训的单位作为申请人,须填报《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附《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学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农转城”人员需街镇出具“农转城”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培训结业(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相关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二、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一)受理。相关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到申请人的补贴申请材料时,应对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二)初审并公示。受理补贴申请的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涉及社会保险事项,应通过金保系统进行查证核实。在初审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三)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四)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受理补贴申请的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将单位或个人《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五)补贴拨付。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申请补贴资金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并报送《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财政部门对《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复核无误后,依据公示结果或抽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其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三、工作要求(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培训受理、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和补贴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单位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培训的真实性和培训质量承担责任。(二)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把职业培训和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创业结合起来,定期对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效益开展绩效评价,切实体现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目标。(三)加强培训过程监管。职业培训实行实名制信息管理,个人参加培训和企业、机构、单位组织的培训应做到培训和实名制系统同步,并确保培训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一致。探索多元化培训监管方式,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同时,继续实施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认定备案制度,不断完善认定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四)强化基础资料管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单位)应将各类培训的相关资料建档、建账留存。培训资料整理以培训班为单位,每个班单独立卷。个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由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资料按月汇总整理,每月单独立卷。整理时间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培训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并集中归档管理。(五)加强责任追究。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相关规定本通知规定的职业培训项目已有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的继续执行,无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的,执行出台后的新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已经发布的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2.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3.重庆市    年技师培训项目补贴申请表4.重庆市    年技师培训项目补贴划拨明细表5.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个人申报)6.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职业技能培训)7.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创业培训)8.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9.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就业适应性培训)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3日    附件1                                       (正面)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签章)或申请人名字(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年    号<td colspan="5&quot单位填写申请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经办人姓名电话单位银行账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培训情况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培训项目□就业技能培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四方联动”就业培训□创业培训□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职工转岗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职业(工种)或创业培训培训人数结业并取得证书人数申请补贴情况补贴人数     人。补贴金额                                        元。个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开户银行存折(卡)号培训情况培训时间年  月   日—  年  月  日培训项目□就业技能培训    □特色职业(工种)取证情况职业(工种)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