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6〕31号

    政策法规 2016-07-06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 施 意 见    豫政 〔2016〕3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策部署,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服务需求为导向,着力搭建新型载体,着力优化公共服务,着力激发主体活力,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在全省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以创新引领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汇聚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环境。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增强创新创业制度供给,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降低创新创业门槛,优化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让千千万万创新创业者活跃起来,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优化服务。尊重创新创业规律,着力破解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发展遇到的难点问题,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坚持政策协同、上下联动。统筹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强化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放大政策效应,确保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见实效。  ——坚持开放共享、强化支撑。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强化新型载体服务支撑能力建设,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撑平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建立协作创新创业模式,形成线上线下、省内省外、政府市场开放合作机制。  ——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民生发展重点领域,明确区域创新创业重点方向,增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契合度,因地制宜打造一批新型载体和重点平台,吸引各类企业、创新创业者集聚,形成创新创业集合效应。  (三)主要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搭建平台、培育人才、强化服务,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不断优化,创新创业活跃程度明显提升,就业、创业、创新主要指标位次前移,努力使我省成为创新创业先进省份。  到2018年,创新创业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建成一批服务完善、发展成效明显的众创空间,汇聚一批以企业家、高端人才、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工为主体的创新创业实践者,培育一批以新兴业态、商业模式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打造一批特色鲜明、集聚度高、辐射能力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示范城市,基本形成政策清晰、载体多元、机制创新、服务高效、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发展格局。  到2020年,覆盖全省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创新创业载体基本建成,创新创业主体活力得到充分释放,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创新创业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成为全国重要的创新创业新高地。  二、重点任务  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突出抓好载体、主体、平台、服务、机制五个关键环节,实施创新创业五项重大工程,构建创新创业体系。  (一)建设创新创业载体体系。加快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努力将示范区打造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原创新创业中心。加快建设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打造“互联网+”创新创业新载体。推动郑州、洛阳、南阳等创新型城市建设,鼓励各地争取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强化制造业、服务业创新创业,建设一批区域产业创新中心,推动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围绕主导产业,积极应用互联网技术,建设专业、开放、集成的创新创业平台,提升综合承载能力,培育一批国内有影响力的制造业、服务业创新策源地。建设一批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星创天地等新型孵化器,创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促进创新创业要素集聚、服务专业、资源开放共享。  (二)壮大创新创业群体队伍。推动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不断创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引导大中型企业建设“大工匠”工作室等创新创业平台,壮大一批创新型企业家、首席技术专家、“大工匠”和工人创客团队,鼓励企业二次创业。制定各类激励政策,培育一批创客和极客。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完善创新人才和产业技能人才二元支撑的人才培养体系。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科技人才更大创新创业空间。深化开放合作,积极引进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拥有国际领先成果的高层次领军人才来豫孵化和创办企业。大力支持豫籍企业家返乡创业。  (三)构建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抢抓互联网快速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大力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加快推动各类众创空间与互联网融合创新,鼓励大型网络平台开放创新创业资源,全面推进众创。鼓励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将部分研发、设计等外包,大力发展交通出行、旅游、医疗等领域的众包新模式,积极推广众包。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开放科研和信息资源,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生产协作、开放标准,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展,立体实施众扶。支持智能家居、数字创意等创新产品开展实物众筹,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展股权众筹,稳健发展众筹。  (四)发展创新创业服务。大力发展科技信贷、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科技保险等,加快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体系。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创业第三方服务企业,引导各类孵化器与服务企业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开办场所、政策咨询、财务税务、法律顾问、金融支持、知识产权等全方位专业服务。支持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重点集聚区域的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创新创业人才公共服务体系。  (五)促进体制机制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完善评价导向机制,加快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激励更多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积极探索交通出行、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准入制度创新,为众包、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发展营造政策环境。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利用大数据、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促进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强化创新创业要素支撑。  (六)实施创新创业重大工程。实施“互联网+”创新创业工程,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推进开放式创新。实施载体升级工程,强化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提升承载能力。实施资源开放共享工程,整合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信息资源,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促进科技数据、科技服务、科技管理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实施环境提质优化工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施服务提升工程,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开展专家咨询指导服务,常态化举办各种创业大赛、创业沙龙等活动。  三、政策措施  (一)推进创新创业便利化。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作。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允许创业者依法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省工商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制定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以及依法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对初创企业可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取消企业年检费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费,降低市场主体设立成本。(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3.建立科学的职业资格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行业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对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非在岗人员,均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4.鼓励新模式创新创业。加快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制认证、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商务厅、教育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配合)  (二)激发创新创业主体活力。  1.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在创业孵化期3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支持科研人员转化成果创业,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最高可至100%。对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创办企业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该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分别负责)  2.支持大中专学生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开业补贴和孵化补贴政策。推动我省高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基地面向全省大中专学生开展实践培训、项目孵化、市场信息等创业服务。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全面修订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积极引入社会创业培训项目,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鼓励高校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和资金支持。对大学生初创企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大学生到各类孵化载体休学创办小微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并可根据创业绩效给予一定学分奖励。探索将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列为高校生均拨款核定因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支持高层次人才来豫创业。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工程,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财政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其100万元科研资助。对省外高层次创新团队带技术、成果、项目在我省落地实施的给予支持。实施“国际人才合作项目资助计划”“海智计划”,积极引进海外科技人才。对外籍高端人才来豫创业,开辟签证办理、永久居留等绿色通道。简化外籍高端人才来豫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将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创业活动,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商务厅、科协等有关部门配合)  4.支持其他各类人员创业。支持企业家群体再创业。支持企业家围绕扩大生产、拉长链条、转型升级,开展二次创业,对新创办的实体可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工及其他各类人员返乡创业。落实税收减免和普遍免费政策,支持返乡创办农民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创建工作,构建特色农产品交易平台,推动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和特色农产品对接电商平台,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支持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支持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创办实体。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开发家庭服务、手工制品、来料加工等适合妇女创业就业特点的项目,激发妇女创新创业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科协配合)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加强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券等支持创新创业。发挥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对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的,对其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部分按不高于0.5%的比例给予补偿奖励;对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省辖市、县(市、区),按到位资金规模总量不高于3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发行费补贴。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小微企业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创新性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鼓励采用首购、订购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配合)  2.落实普惠性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创新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享受范围扩大到核定征收企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最高上浮限额减免等政策。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依照规定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省国税局、地税局牵头)  3.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投资引导机制。围绕创新创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的创新创业投资引导机制。充分发挥河南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和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以股权投资等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申报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有行业背景和专业特长的天使投资人、法人机构及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4.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限额200万元。对创业项目前景好,但自筹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反担保的,通过诚信度评估后,可采用联保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完善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操作办法,不断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在坚持财政筹集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方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网商、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使用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配合) (四)强化金融服务。  1.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改制和上市辅导等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发行上市。推动更多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到新三板市场挂牌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资金来源。推动与工商登记部门建立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引导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银监局配合)  2.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通过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和信贷政策引导,鼓励各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三农”、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加大对创业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推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支持创业企业和农户融资。搭建银科对接平台,推进银行业机构科技支行建设,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推广“专利贷”金融产品,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推进银会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提供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等产品。(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科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配合)  3.积极发展融资新模式。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股权众筹试点范围,合理引导大众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借贷型众筹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培育并规范发展专利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市场,探索发展大型设备首台套保险,促进创新创业和金融资源深度融合。积极发挥保险融资增信作用,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积极引进保险资金在我省参与或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分别负责)  (五)大力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1.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支持各省辖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各类创新创业资源,打造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农业企业等为载体,开展“星创天地”建设行动,鼓励市、县级政府对“星创天地”建设给予奖励,打造适应农村创新创业需要的众创空间。对各类主体利用闲置楼宇构建众创空间,按其改造费用50%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省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鼓励孵化器设立孵化资金,支持利用孵化资金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和资助。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投入的种子基金按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落实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科协配合)  2.整合众创资源。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发起开源项目,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政府资金支持形成的成果向社会开源。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网络服务平台,并向创业者开放。出台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向全社会开放科技资源,为全社会提供科技服务。建立国家级实验室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激励机制,采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合理补偿国家级实验室向社会开放所产生的费用支出。(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协等有关部门配合)  3.搭建开放式创新平台。以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河南技术产权交易所等科技服务机构为依托,加快建立覆盖全省、服务企业的技术转移网络,积极创建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搭建集聚海外人才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构建开放式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基地。积极吸引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研发中心等设立分支机构,建设科技园、实验室、孵化器。鼓励企业通过技术特许、委托研究、技术合伙、战略联盟等商业模式,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基地,支持大型企业和研究机构建立海外研发中心,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省科技厅牵头,省科协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强化创新创业服务支撑。  1.发展创业服务业。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创业服务。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服务、融资服务的,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效果给予一定辅导服务和融资服务补贴。加快发展“互联网+”创新创业网络服务,支持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等各类互助平台发展,鼓励通过网络平台、线下社区、公益组织等途径扶助大众创业就业。(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协等有关部门配合)  2.强化创业教育培训。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提升公民创新创业能力。在产业集聚区、创客空间、孵化基地等推进创新创业培训;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学分制管理范围;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养愿望的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每人200元、创业实训补贴每人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每人1000元。组建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培训一批农民创新创业辅导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协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1.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禁止通过政府立法形式设定行政许可,杜绝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7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8号)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依托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构建对企业进行信息公示、分类警示、联动监管、联合激励与惩戒的信息平台。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省管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对经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在我省转化的项目,财政科技资金按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省科技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3.强化创新创业支撑保障。完善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强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完善高层次人才社会服务机制,落实引进人才社会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保障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4.加大宣传力度。支持举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论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展示创新创业成果,繁荣创新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创新创业作为科普宣传的重要内容。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社交平台等的作用,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的进取精神、勤劳品质、坚韧毅力。开展“双创”人物评选宣传活动,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大力培育创业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科协分别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省政府法制办、金融办、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省科协等单位参加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研究和协调解决本意见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狠抓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尽快细化落实本意见,省辖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分工研究提出具体政策,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人和保障措施,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创新创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省政府组织对各地、各部门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力、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工作成效差的,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8日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 〔2016〕8号

    政策法规 2016-06-2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大力发展电子商 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16〕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培育我省经济发展新动力,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4〕22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发展目标                                               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到2020年,全省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7000亿元,网络零售额突破1700亿元;建成完善的物流、支付和认证等支撑体系和高效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形成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信用环境;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的重要途径和推动我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新动力。     二、 主要任务    (一) 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1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省编办负责)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全面推进“先照后证”“三证合一”改革,放宽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条件,落实“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政策。(省工商局负责)对快递企业设立非法人快递末端网点实行备案制管理。(省邮政管理局、省工商局负责)     2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小微电子商务企业的,按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逐步将旅游、生活服务类等相关行业电子商务纳入“营改增”范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省金融办、省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负责)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加强与支付机构合作,创新信贷产品。(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4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加强市场价格和产品质量监管,维护开放、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依托工商网络监管信息化平台对网络市场进行监测与检查,依法查处网络违法经营活动。(省工商局负责)建立健全我省电子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跨部门协作机制,完善电子商务投诉管理制度,健全网上维权援助服务措施。(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指导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行为,加强监管体系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指定为电子商务提供有偿公共服务的供应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二)促进就业创业。       5完善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政策。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享受相关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设立省、市(区)、国家级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电子商务初创企业倾斜。鼓励返乡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和返乡创业青年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培育一批带头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团省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6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搭建电子商务实践教学平台,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和实践。统筹商务、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团委等部门培训资源,制定培训计划和标准,有序组织实施。(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负责)推进国家电子商务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对相关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7保障电商从业人员劳动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企业劳动用工,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登记注册的,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按规定将网络从业人员纳入各项社会保险,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从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满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条件的网络商户,可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 推动转型升级。        8创新服务民生方式。创新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推进电子商务在交通、保险、公共缴费、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民生领域的应用,支持面向城乡居民需求的公共事业和社会服务平台建设。(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支持文化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省文化厅负责)支持教育、会展、广告等服务企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支持旅游景点、酒店等开展线上销售,推动旅游在线服务模式创新。(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旅游局负责)        9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有条件的大型商贸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办网上商城,鼓励商贸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加速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交易市场发展电子商务,鼓励能源、化工、钢铁、林业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各类专业市场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省商务厅负责)推进建设林产品电商平台和陕西林特产品丝路交易平台。(省林业厅负责)       10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快推进农业农村信息资源数据库和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制定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完善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培育农产品电子商务主体和优质农产品品牌,加强优质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质量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省商务厅、省农业厅负责)加快改造、新建一批农产品冷库,完善农产品冷链仓储设施。(省农业厅负责)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电子商务进村入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抓紧制定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产品质量保证地方标准。(省质监局、省农业厅、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负责)引导快递企业建立集仓储、分拨、配送、运输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打通农村物流“下乡与进城”双向快捷通道,支持快递企业以建立合作网点的形式提供投递服务。(省邮政管理局、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供销社负责)       11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24号)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负责)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改进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机制,构建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机制。(西安市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加快推进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积极争取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口资质。(西安市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负责)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管平台建设。(省政府口岸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2推动工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全面普及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加快建立与陕西特色产业相适应的工业品网络零售和分销体系。围绕网络消费者个性化需求,鼓励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等网络化创新经营方式。推进包装印刷业发展,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促进包装印刷业电子商务的协同发展。(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建立陕西省大数据交易所和工业云中心,为工业企业及创业者提供低廉便利、开放的综合工业云创新服务平台。推进大型制造业骨干企业与国际供应商、采购商之间的B2B电子商务无缝集成,建设第三方供应链管理平台,提供全程电子商务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负责)        13推广金融创新。扶持和推动陕西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积极为全国性支付机构落户陕西提供便利。推动金融、电信、银行卡清算等业务部门加强合作,丰富在线支付产品,提升服务水平。推广应用具有硬件数字证书、采用国家密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算法的移动智能终端。结合《“数字陕西·智慧城市”发展纲要(2013-2017年)》,推广使用金融IC卡及移动金融创新产品;鼓励商业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多元化金融服务合作;鼓励证券、保险、公募基金等企业和机构依法进行网络化创新。(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负责)鼓励保险公司运用电子商务新技术拓宽保险销售渠道、创新服务模式。(陕西保监局负责)   (四)完善物流基础设施。       14支持物流配送终端及智慧物流平台建设。加强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鼓励在高附加值或需重点监控行业开展物联网应用,建设完善一批行业性物流信息平台。加快全省交通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民航、铁路、工商、保险、银行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共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快培育多式联运承运人,推动货物运输的“无缝衔接”和“一单制”。推进城市配送试点工作,逐步规范城市配送市场。鼓励快递企业订制服务流程,提供产品销售寄递配送服务、售后物流服务和反向物流服务。建设快递服务末端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施并推广使用。支持农村、社区、学校快递公共取送点建设,解决“最后一公里”投递问题。(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5规范物流配送车辆管理。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允许物流快递企业用带有明确标识的指定型号车辆在城区开展配送业务,对电动三轮车配送方式给予过渡期政策。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完善城市配送车辆标准和通行管控措施,鼓励节能环保车辆在城市配送中的推广运用。(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16合理布局物流仓储设施。按照全省物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建设,鼓励配备现代化仓储设施,支持物流企业在偏远地区建仓。推动快递服务体系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顺畅衔接,规划建设全省快递物流园区中心区和市级快递集散中心。推动FedEx(联邦国际快递)、DHL(敦豪速递)等国际快递公司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设立转运中心,增开跨境及国内快递业务货运航线。制定快递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战略,鼓励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建设集仓储、转运、分拨、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商快递园区。鼓励交通、邮政、快递、商贸、供销、出版物销售等开展联盟合作,提高协同配送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五)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17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缴进口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推进商务、海关、工商、港务、民航、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邮政等部门协作,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负面清单、风险监控和质量追溯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种资源流失。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物流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制度,给予诚信企业更多便利措施。(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学习借鉴中国(杭州)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经验,进一步争取和完善我省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相关政策。(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8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生产制造企业利用自建和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西安市政府负责)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跨境投资等活动。加强商务、海关、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间的协调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报关、商检、出口退税、人民币结算等“一条龙”服务。(省商务厅、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负责)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建立海外营销渠道,创立自有品牌。(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保障体系       19保障电子商务网络和交易安全。指导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体系和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网络安全专业服务机构、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共享网络安全威胁预警信息,共同防范网络攻击破坏、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负责)建立电子认证信任机制,促进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和数字证书应用的互联互通。积极推广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发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负责)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与售后维权机制,强化电子商务消费维权服务,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省工商局负责)       20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规范电子商务企业身份资质审查,加强洗钱风险评估,强化商户尽职调查。建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和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加强对具有支付许可业务电子商务企业的反洗钱监管。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上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21健全法规标准。推广使用电子商务国家标准,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化应用,支持西安市国税系统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质监局负责)大力推广商品编码运用,统一线上线下商品编码标识。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电子商务基础性关键标准研究,主导或参与制定电子商务国际标准。(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探索建立网上抽检、源头追溯、属地查处工作机制,建立产品质量状况公布制度。(省质监局负责)       2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公开。研究制定《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完善电子商务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鼓励发展社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23强化科技与教育支撑。依托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发展规律研究,推动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学科专业体系,引导高等院校加强电子商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专门人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负责)       24协调推动各地电子商务发展。制定全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建立全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制度,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和发展评价体系。(省统计局负责)各地要发挥自身优势,把电子商务列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立足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引导各类电子商务业态和功能聚集,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统筹协调、错位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积极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负责)完善发展电子商务支持政策,探索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创新举措,围绕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基地和具有区域特色的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基地。(省商务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根据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分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各牵头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开拓创新,共同推动我省电子商务快速发展。陕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2月16日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5〕26号

    政策法规 2016-06-2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就业是民生之本,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全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结构性就业矛盾更加突出。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政府激励创业创新、社会支持创业创新、劳动者勇于创业创新机制,培育新的经济和就业增长点,有利于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扎实推进就业优先战略           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一)坚持扩大就业和就业优先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稳增长促就业、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发展的良性机制。启动失业率调查统计,把调查失业率作为判断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推动经济增长和发展模式与稳定和扩大就业相适应。建立经济拉动就业指标评价体系,定期评价、适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使二者相互配套、衔接和协调。(二)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纳入评估制度。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立项,由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项目吸纳就业效应作出评估,作为立项审批的必要依据。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跟踪建设项目吸纳就业情况,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三)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推荐客户入驻网络销售平台、组建小微企业合作社等形式,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政策宣讲及交易撮合等增值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资产整合等方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完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力度,提高补助比例,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拓展小微企业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交往,开展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预警、知识产权评议和维权援助服务。加快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衔接,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刑事犯罪,共同维护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开通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绿色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及时给予办理。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税收优惠等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四)积极预防和有效控制失业风险。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优先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化动态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防止企业大规模裁员。二、积极推动创业创新,以创业带动就业(五)降低创业创新门槛。推动创业创新向不同所有制经济和各产业领域延伸发展,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鼓励各种创业创新形态的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实行“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同地址的,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市场主体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及其他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可将城乡居(村)民住宅直接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部门间互联互通,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与商事制度改革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与修订,制定市场主体住所管理、信用监管等工作规范,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体系。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前置审批事项。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六)加强创业载体建设。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要求,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为原则,推动建设不同层级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把建立“市场主体建设+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的市场化创业孵化模式,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载体,实现创业项目、培训、融资、基金、贷款、风投、专家指导、技术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发挥高校、科研院所、高新区在创业创新方面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并提供融资、保障房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扶持,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把企业生存发展与劳动者创业紧密联系起来,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鼓励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创办或领办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大型民营企业投资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创业见习基地。组织实施“创业见习行动”,从各类创业成功的实体中开发组建一批创业见习基地,组织符合条件的有自主创业意愿及创业能力人员参与创业见习,增强创业实践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建立创业孵化绩效评估体系,给予创业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一次性以奖代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每年培育评估认定20个左右省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园区)。各市、县(区)可参照省上做法,启动实施本地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纳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范畴,并按规定享受孵化基地相关优惠政策。组建陕西省创业创新联盟,建立陕西众创空间样板。每年认定25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带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扩展技术研发类就业渠道。实施“一所、一中心”工程,建设“陕西大数据交易所”和“陕西工业云中心”,建立大数据产业生态体系。(七)加大对创业投融资的服务力度。打破行业垄断和行业壁垒,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共同支持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工作。充分发挥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社会各项事业领域,投资创业创新和支持发展新兴产业,引导各类民间资本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促进初创期中小企业成长。采取参股等方式,鼓励各市(区)设立中小企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支持力度。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实现由融资带动向服务驱动转变,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加快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及并购重组等活动提供更多服务。支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境内外投资基金、风险资本在陕投资,探索发展企业上市引导基金、产业并购基金等,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结构调整和产业整合。鼓励证券中介机构在陕开展相关业务,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积极探索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积极参与,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基金定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效应。(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规定向创业所在地的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积极探索改进反担保方式。规范推进信用社区建设,开展信用乡村创建活动,信用社区和信用乡村推荐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取消反担保。落实担保基金筹集补充机制,将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到应贷尽贷。(九)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进一步规范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认真实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十)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允许农村劳动力以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业创新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厂房以及围绕标准化厂房实施的配套设施建设、园区内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加强西部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县和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建设,实施农民创业示范工程。2020年前,新建20个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并加强跟踪服务和管理。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十一)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优势,支持各类企业、高校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依托市场主体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成立创业专家指导团队,举办创业论坛,加强创业研究,培育创业文化。将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调整为创业孵化补贴,增加投入,各地可按照10%的比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运营、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指导专家聘请、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系列活动开展等。省级每年评选一批“创业明星”,并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表彰的创业型城市和创建成功的省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创业明星”和“创业型城市”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从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中列支。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十二)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小微企业、县(不含)以下农业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总和,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县及其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免除职称外语考试要求。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十三)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坚持省内、省外转移就业并重,拓宽转移就业渠道。充分发挥本地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动承接经济发达地区绿色、环保产业向省内的梯度转移,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入实施陕西省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工程,落实对示范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奖励和对示范基地的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等政策措施。巩固和拓展省外、境外劳务市场。加强省际劳务输出输入对接协作,主动与陕西籍农民工相对集中地区建立省际协调联系机制,为跨省劳务输出提供服务和指导。各市、县(区)可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省外城市设立服务办事机构,与输入地建立用工合作关系,加强农民工转移就业的跟踪服务和管理。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异地稳定就业创业的农民工,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按规定享受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全省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预留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岗位。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全面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十五)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实行分类帮扶。有效运用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技能提升机制,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各地财政部门、残联应制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奖励办法,明确补贴奖励标准,提高用人单位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四、加强职业和创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十六)加快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普通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特色,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点,提升其培养高层次人才能力。积极扩大专业学位教育规模,实施省优势学科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提升省属高校学科建设水平。指导职业院校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搭建校企合作平台,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建立相互衔接、沟通的学习制度,实现中职、高职、本科教育与培训的互动发展,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要。(十七)创新职业创业培训发展模式。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业创新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省内普通高校要将创业创新教育作为在校学生必修课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重点推进普通高校创业创新教育改革,开发创业创新类课程,积极推广成熟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逐步形成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业创新教育新模式。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针对享受政府补贴对象开展短期职业培训。改进培训方式,重点支持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及企业岗前培训。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建立培训效果与培训补贴联动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培训质量,逐步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良性技能培训机制。(十八)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要以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根据不同类型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要求,分类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职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创业培训。要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培训后的就业率,允许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五、创新机制和手段,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其招聘信息要在公共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开。制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快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二十)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融入全国的原则,加强全省就业创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省级集中的就业创业信息资源库、就业创业政策应用系统等就业创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带动全省公共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及时监测、统一发布、共享开放。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创业政策管理的全程信息化。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二十一)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功能。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不足的,可通过购买服务岗位的方式解决。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不含)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统一格式印制,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推行就业社保“一卡通”,以方便群众。(二十三)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政策,推行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并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放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允许具有各类资质的培训机构参与对失业人员培训。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当地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创业补贴。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的标准发放安置补贴。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六、强化组织领导(二十四)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定期沟通交流就业创业相关信息,开展调研督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二十五)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全省目标责任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二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省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状况、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和就业创业政策,结合上级就业创业资金补助情况,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市、县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创业资金要有一定的比例。省级有关部门依据各地财政对就业创业的资金投入、使用等情况,在分配省级补助资金方面将采取奖惩性措施。按照系统规范、效能精简的原则,明确政府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审计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二十七)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开展就业统计数据与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数据的对比分析,加强数据核查,确保数据真实有效。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劳动力调查制度,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完善就业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二十八)加强正确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各设区市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扎实做好就业创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7月8日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 〔2016〕10号

    政策法规 2016-06-2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 〔2016〕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立足我省建设创新型省份实际,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加快商事制度改革。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实行登记注册“零收费”。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逐步实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全程电子化。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企业设立实行“一表申报”,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按工位注册企业。(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减免规费。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并收费的,对初创企业按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负责)       (三)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准入制度创新,通过分类管理、试点示范等方式,为众包、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针对众包资产轻、平台化、受众广、跨地域等特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行业准入门槛。(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邮政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陕西银监局、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四)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发挥陕西创新创业联盟作用,依托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建设“创新创业工场”“众创空间”“新创天地”,搭建企业快速成长服务平台;依托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其他各类产业园区,围绕新兴产业链培育设立专业孵化器,改造升级传统孵化器,拓展孵化功能、增强孵化能力。到2017年底前建成300家、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的创业创新孵化平台。(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负责)       (五)培育一批创业示范园区。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创新型龙头企业等优势,依托现有机构或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创业运营团队,各打造1家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良、影响力和带动力强的示范创业创新中心。每个市(区)至少建立1家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楼、孵化工场、孵化园区等),在全省加速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六)提升一批传统孵化器。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基地认定体系。对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认定的省级以上孵化器,由省科技厅给予20—50万元奖励。鼓励各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孵化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三、完善公共服务功能       (七)发挥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充分发挥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服务平台作用,各级政府建设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建设集创新创业联盟、创业苗圃、创客中心、种子基金、创业课堂、创业导师、商务秘书服务等于一体的、市场化运作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支持众创空间、创业社区、孵化器等面向创业企业发展。(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八)发展“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通过“互联网+”整合盘活全省创业创新服务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创业创新者提供绿色通道。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以特许经营等方式优先支持省内企业和创业创新团队开发运营政务信息资源。发挥创业创新各类服务平台作用,定期举办创客与投资机构对接活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负责)       四、充分激发人才活力       (九)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创新。建立更为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打通人才流动、使用、发挥作用中的体制障碍,最大限度支持和帮助科技人员创业创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由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约定分配,未约定的,转化收益的至少80%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从事创业创新活动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十)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机制。积极落实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在陕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经单位同意,可在不侵占职务发明、单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高级科研人员带领团队参与企业协同创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等负责)       (十一)积极吸引高端人才,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和子女就学、居留居住、进出境、外汇等服务机制,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陕创新创业。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回原籍创业,可获不高于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鼓励教师带领或辅导学生创业,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保留2年学籍。对众创空间内企业招用有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五、着力拓宽融资渠道       (十二)完善投融资机制。加快实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新设立一批新兴产业专业领域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创业创新,强化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基金投向早期创业创新项目。支持科技成果孵化和各类人才创业,对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鼓励各类基金收购和转化初创成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负责)       (十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对于符合要求的种子基金,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可采取股权投入形式予以支持(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单个基金支持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到2017年,全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数量达到100支以上,资金规模超过100亿元。拓宽创客融资渠道,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创客提供个人担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融资服务。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对以专利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创业企业,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50%(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贴息。(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证监局,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十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本支持创业示范基地、创客天地、新型孵化器等众创空间发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对其相关硬件建设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并根据运行情况、新入驻企业的数量、获得种子基金或者天使基金投资等择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于基地内孵化项目形成的专利,给予代办费70%的补助。(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省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十五)落实税收和采购政策。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利润、纳税额等设置政府采购准入条件。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六、积极营造发展环境       (十六)加强创业创新教育。在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开设创业创新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成立“陕西创业学院”,聘任高校教师、金融机构专家、天使投资人、企业家、律师等组建“双创”认证导师团队,为“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等提供项目咨询、诊断、评价以及法律咨询等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导师授予陕西“众创空间”创业导师证书;每年评选全省优秀创业导师10名,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特别优秀的导师可给予重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等负责)       (十七)加大创业创新文化宣传力度。加强各类媒体对创业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创业精神和创客文化。鼓励创业孵化机构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创新论坛、创业创新训练营等。继续办好西安“双创”周活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十八)完善知识产权环境。加大网络知识产权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众创、众包、众扶、众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促进在线创意、研发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切实维护创业创新者权益。结合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十九)鼓励地方探索先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适应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特点的管理模式,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快推进西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西安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支持省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结合各自优势加大改革力度,强化对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充分发挥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相关市区政府和管委会等负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体系       (二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金融办、西安市等参加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协调推进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开展创业创新政策的调查与评估,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相关督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合力,扎实做好创业创新各项工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