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力挺创业创新 两角度挖掘创业概念股

    政策法规 2016-05-19
    昨日,国务院发布通知,同意建立由发改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通知要求,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工作,加强对《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以及加强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之间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等。对此,分析人士表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支持政策有望相继落地,而A股市场受益的概念股主要包括商贸平台概念股以及创投概念股两方面。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受益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进一步深入推进,昨日部分受益概念股也逆市走出了良好表现。据《证券日报》记者观察发现,深圳华强(4.79%)、华仁药业(4.41%)、昆仑万维(3.32%)、东软载波(2.87%)、小商品城(1.62%)、中关村(0.81%)、巨轮股份(0.07%)等相关个股昨日均实现逆市上涨。资金流向上,昆仑万维(10505.20万元)、华仁药业(6333.75万元)、中关村(3879.67万元)、深圳华强(3547.93万元)、紫江企业(3444.92万元)、东软载波(1782.62万元)、巨轮股份(1181.96万元)等个股昨日大单资金净流入均超过100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与创业创新密切相关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也于近期获得强化。8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年底延长至2017年年底。事实上,无论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推进,还是对小微企业加大税收优惠都体现了管理层对创业者的关怀。而回到二级市场上的投资机会,分析人士表示,可从两方面布局相关受益股,其一是近期表现相对强势的小微企业“集中营”商贸平台概念股,而在万众创业的背景下,相关公司也是第一批直接受益者,具体标的包括:国内最大的小商品集散中心小商品城、拥有全国单体规模最大电子专业市场的深圳华强;其二是创投概念股,创投公司是扶持创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可以帮助一些创业者渡过最初的艰难时期,提高创业成功率,同时创投业也是政策重点扶持的领域之一,值得中长期持续关注。主要标的有:张江高科、鲁信创投、中关村等个股。
  • 股权众筹迎来监管 券商也可做众筹

    政策法规 2016-05-19
    权众筹行业迎来首部监管规则,正式向草莽时代挥手告别。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推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股权众筹被正式纳入监管。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股权众筹以私募方式发行,与交易所市场互补,使得多层次股票市场又增加了一个新层次。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根据新规,券商也获准参与股权众筹业务。一位券商高管对记者表示,对证券行业而言众筹业务属于一项创新业务,未来是大势所趋。不过有多少券商会加入,还要区分业务侧重。股权众筹“扶正”“规则出台之后,这个行业会更加规范的发展,未来股权众筹将有更高的市场认知度,在更广泛的人群中发展。”人人投CEO郑林对《第一财经日报》表达了他的期待。股权众筹发展至今,全国已有30家互联网平台,不过各家平台定位不同,风格迥异。比如人人投,有的平台项目资金需求不到万元,天使汇,平台2000位投资人年投资额就有五百亿。《办法》将股权众筹纳入监管,也为各众筹平台划定了统一标准。首先是非公开性。要求满足三个条件: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第二是合格投资者限制。即投资人需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同时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股权众筹的发行方式,之前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该公开发行,否则违反股权众筹的本质;有的则认为必须私募发行。黄嵩认为,股权众筹选择私募方式是必然。符合公募条件可以通过IPO公开发行,不符合公募条件而希望通过股权众筹,则只能通过私募。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作为股权众筹行业的第一部规则,《办法》比较合理适度,可以对众筹行业进行规范约束。股权众筹以公开方式运作,短期难以实现。一方面,《证券法》不修改,以公开方式进行股权众筹不合法;另一方面,规则对投融资规模没有限制,如果不对投资者数量进行限制,则风险不可控。对于合格投资者门槛的设定,业界观点不一。太平洋证券副总裁程晓明认为设定合理,如果降低到100万资产以下就太低。但在郑林看来,对于资金需求只有几千元的项目,这样的门槛设定是偏高的。天使汇CEO兰宁羽表示,他感觉到创业者并不喜欢公司有太多股东,所以200人的限定是完全足够的。“正规军”加入新规出台,在划定行业标准的同时,也放开了“正规军”加入股权众筹业务的大门。《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在监管层看来,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郑林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券商获准开展股权众筹业务并不出乎意料。“券商做股权众筹可以更好地带动整个股权众筹的规范性,因为券商行业已经非常成熟,成熟的行业涉及到股权众筹领域能快速地扩张行业市场认知度。”他认为,目前市场足够大,不存在与券商竞争,券商加入对业内更是一种激励。在兰宁羽看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对风险承受能力更强的天使投资人来说更加合适,所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平台是非常有利的方向,市场也会特别大,券商加入可以与纯粹的股权众筹平台一起发展。另一位券商高管告诉记者,确实有个别券商在尝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但是效果并不好。股权众筹并非适合所有券商,需要考虑券商的发展侧重,以及资产业务成熟水平。以下是关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通常情况下,选择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鉴于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二)关于股权众筹平台《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三)关于投资者鉴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投资者应当为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设定主要参照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了“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一方面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四)关于融资者《管理办法》仅要求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不对融资额度作出限制。《管理办法》规定了融资者在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中的职责,强调了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众筹融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管理办法》未对财务信息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发布真实的融资计划书,并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五)关于投资者保护大众投资者投资经验少,抗风险能力弱,通常不允许直接或间接参与高风险投资。然而众筹融资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大众投资者也是此类投融资活动的重要募资对象,为此,《管理办法》作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并非所有普通大众都可以参与股权众筹,要求涉众型平台必须充分了解,并有充分理由确定其具有必要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二是以平台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资者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能力承担可能出现的涉众风险,实现投资者资金和平台资金的有效隔离;三是要求融资者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六)关于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管理办法》明确列出各参与主体的禁止行为,划定业务“红线”,防止风险累积,鼓励行业创新和自由竞争。为了保护众筹融资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整改、警示、暂停执业等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七)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股权众筹业务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第三条 【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第五条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第七条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第十条 【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第十一条 【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诈发行;(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第十五条 【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备案登记第十六条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八条 【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第十九条 【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第二十条 【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第二十一条 【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第五章 信息报送第二十二条 【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第二十三条 【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自律管理第二十五条 【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第二十六条 【自律检查与惩戒】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 【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创业板酝酿多项改革,未盈利互联网企业上市有望破题

    政策法规 2016-05-19
    在创业板将满五周岁之际,多项酝酿中的改革,牵动着资本、投行、企业的神经。《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创业板未来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是构建服务创新经济的资本平台。解决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问题,有望成为改革的重点。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互联网、高科技未盈利企业上市的问题,肯定是要解决的,方向基本感觉没问题。我们现在都已经在找一些这类企业进行辅导了。”深圳的一位投行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与此同时,研究解决VIE(可变利益实体)企业回归障碍、试点多重表决权等改革方向,也将有利于创业板更好地服务创业、创新型企业。降低未盈利、VIE企业上市门槛上述知情人士称,下一步,创业板将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断打破制度藩篱,持续推进各项改革,努力构建符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成长特点,契合创新经济发展需求的资本平台。按照创业板当前的上市规则,企业要想登陆创业板必须连续两年盈利,这为许多初创型企业设置了门槛。上述知情人士表示,目前创业板已经着手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问题。其中涉及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与现有创业板各项制度的衔接机制及差异化安排上,包括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再融资以及转层次等方面。业内普遍认为,尚未盈利企业如能实现在创业板上市,将大幅拓展创业板支持创新经济关键领域的覆盖面,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公司不断涌现,以其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等创新特质,带动、集聚全社会创新创业力量的形成,成为助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因素。作为国内资本市场服务创新经济的重要平台,创业板理应重点支持这类企业的发展。然而,中国资本市场目前的体系架构和制度设计,显然更多地考虑了传统产业的特点,对新兴产业的包容性不强。往往只看“历史”,而不会看“未来”。在准入门槛上,仍以历史盈利记录作为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硬性指标,使得新兴产业领域中一批具有较好盈利前景、但目前仍处于亏损阶段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企业难以获得创业板的支持。不难理解,今年以来,包括京东、去哪儿、兰亭集势等一批中国互联网领域的优秀企业,都选择远赴美国上市。即便阿里巴巴这样全盛期上市的企业,也因为环境、估值等原因青睐海外市场。在此背景下,年初以来,中国证监会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并颁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暂行办法》,进一步降低了创业板准入门槛,完善了创业板市场功能。据媒体报道,阿里巴巴等国内互联网巨头远赴海外上市对监管层触动很大,有可能促使监管层加快工作进程。与此同时,在解决科创企业上市的另一个维度上,即如何处理VIE架构的问题上,相关门槛也在酝酿降低。VIE架构的实质是“协议控制”,便于让创始人及管理团队更能掌控企业的利润分配、实际经营和控制权。早期的互联网企业,因其商业模式、技术等方面的新颖性,获得的创业资金大都来自海外,同时受制于中国ICP(网络内容服务商)牌照对外资准入等方面的限制,一般采用VIE架构。以VIE结构在境外上市,已成为中国民营企业获取融资的重要途径。但目前,VIE架构下企业经营时间和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大大延缓了VIE架构企业的回归进程。在VIE架构下,境内公司经营实体将其大部分利润以服务费用等方式转移至境外上市主体,而获取利润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不直接拥有实际运营的各要素,难以满足现行上市相关要求。因此,企业解除VIE架构后,至少需要运营2~3年以上才有可能上市。本报记者获悉,创业板将积极研究解决VIE架构企业回归A股上市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包括允许连续计算VIE架构存续期间的经营时间,合并计算VIE架构下相关主体的业绩等,以加快VIE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进程,增强创业板市场的包容性。“带有VIE架构的企业行业往往还比较新兴,比如网络、广电这一类的。现在要支持这类企业,有必要解决这个问题。”上述深圳投行人士表示。优化人才激励、维护创始人权利另一方面,放开股权激励限制性规定,满足创新型企业差异化控制权需求,也可能成为创业板改革的重点。截至2014年7月31日,创业板已有170家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占比44%,其中已有36家公司推出多期股权激励计划,总规模已超过10亿份。股权激励已成为创业板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然而,中国资本市场现有股权激励的制度规定过于严格,给予市场主体的空间较小,约束太多,影响了这一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下一步,创业板可能针对创新型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制订并完善更加市场化的创业板股权激励制度,包括研究IPO前员工期权的合法性问题,推动在 IPO审查中一并对已有员工期权进行事后审查并核准;放开激励方案核心条款的强制性规定,如改进业绩条件的约束方式、放宽激励和预留股份比例等,给予公司更大的自主空间;三是推动完善股权激励税费计征,外籍人士开设A股账户等配套措施。与此同时,为解决企业关键创始人因股权稀释可能丧失控制权的问题,未来的创业板改革可能包括试点多重表决权。有业内人士表示,资本进入科创型企业后,可能会干扰创始人的长期发展战略,甚至可能影响创始人或团队的控制权,而多重表决权机制有利于调和创始人和资本的矛盾,有利于增强优秀企业的上市积极性。阿里巴巴最终选择赴美上市,而不是去香港上市,正是因为美国市场允许双层股权结构,有利于创始人和管理层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那么,资本的利益又当如何保护?与创业板改革相配套的改革中,可能涉及对赌协议的改革引发了市场关注。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弥补市场和估值等风险,科技创新型企业在上市前引入的风险资本可能要求与企业或其原股东签订对赌协议,从而保障自身权益。但中国在这一方面尚处于灰色地带,如果对赌协议无法“转正”,将会打击风险资本的积极性,扼杀初创企业的重要融资来源。据媒体报道,目前监管层正在酝酿部分承认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并尽早明确相关禁区。
  • 农行中行将免收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让利过百亿

    政策法规 2016-05-19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会议要求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银行收费一律取消。李克强在7月23日的会议上称,“很多企业对融资贵的反应很强烈,也很具体”。“有些银行只做大生意,对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不肯给一点阳光雨露”。而在总理喊话后,中行、农行昨日已出台政策,从今天起免收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费、常年财务顾问费等费用。农业银行测算说,一年的费用减免措施合计让利约100亿-110亿元。农行广州分行相关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新的收费标准目录将从今日开始下发至广州290多个网点。而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徐博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中行、农行此次减免费用系响应国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新收费标准今天下发广州网点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根据发改委官方网站昨日消息,中国银行总行决定自8月1日起,免收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费,包括财务顾问费、金融市场咨询费、公司金融咨询服务费、国际结算融资安排费、国际结算咨询顾问费、受托管理贷款及转让服务费、公司金融风险承担费等费用。取消常年财务顾问费。取消对公贷款承诺函手续费和个人循环额度贷款承诺费。取消公司融资服务条件变更手续费和支信通手续费。取消票据融资咨询服务费。明确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费一律由银行承担,严禁转嫁客户。为包括企业在内的每个客户提供一个免费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此外,农行方面,自8月1日起,免收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费,包括免收贷款承诺费、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费、循环额度管理费等7项承诺类费用,免收常年财务顾问、投融资财务顾问等12项顾问类费用。免收三农客户小额账户服务费、工本费。停止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取消14项涉企费用,包括工程造价协作顾问费、代理同城票据交换信件传递费、单位大额现金存款清点费、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电子账单交易手续费等费用。下调17项结算类收费标准,包括降低柜台、A T M及电子渠道的异地转账、跨行转账、异地取现、漫游汇款、资金归集等费用。为包括企业在内的每个客户提供一个免费账户。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明天农行广州各个网点将重新公布新的价格目录。”农行广州分行相关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据悉,农业银行还进一步许诺,明确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强化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要求。银行全面铺开可能性不大据悉,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利差收入不断收窄,中间业务收入在各家银行的收入占比不断提升。而此次减免,无疑将对各家银行利润造成一定的侵蚀。对于此次减免造成的利润较少,农行方面表示,上述费用减免措施合计一年让利约100亿-110亿元。中行总行方面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回应,目前对于此次减免相关费用造成的利润减少仍在测算中。根据去年年报显示,农行此次让利幅度占去年手续费佣金净收入的约1/8,约占净利润的6%。据悉,此次除了做出相关项目费用减免,中行和农行还从内部对中间业务收入考核机制上进行调整。其中,中国银行在总行已全部取消对一级分行中间业务收入单独考核的基础上,要求各一级分行对辖内机构考核方案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保留中间业务单项考核的,必须全部取消,从源头上杜绝“息转费”行为,严格执行监管及总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对收费治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在对一级分行绩效考核中设立专项指标,对内外部检查中被处罚的,从严考核。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董事长和行长亦召开专题会议,调整了本行有关考核政策。一是总行下调中间业务收入增长目标,二是取消对一级分行常年财务顾问、投融资顾问、信息咨询顾问、企业经营管理顾问等多项业务的考核,并要求分行对辖内机构考核方案严格清理,从源头上杜绝息转费行为。三是对内外部检查中最终认定的不规范经营问题,在考核收入上双倍扣除。据悉,多位银行人士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次农行、中行调价将导致商业银行在对企业收费上出现差异化,导致企业业务更多转向上述两家银行。“对于这两家银行而言将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有国有银行人士认为,基于这样的判断,其他银行或将跟随做出调整。不过,对此,徐博认为,所有银行调价的可能性不大。徐博指出,调价对于银行利润将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利率市场化的情况下,目前各家银行均通过上调中间业务收入的方式提高利润,此种方式可减少资本利用。大幅度减免费用不符合银行的调整方向。